【医保政策】大化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报销工作的通知——大人社发[2018]121号发表时间:2018-12-25 10:49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报销工作的通知 大人社发[2018]121号 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调整我区扶贫对象脱贫摘帽标准的通知》(桂扶领发[2018] 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健康扶贫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和《关于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报销工作的通知》(河人社发[2018]189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促进基本医疗保险与精准扶贫的有效衔接,现就做好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报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偿原则 上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历年滚存结余(不含财政预拨下一年度补助资金)支撑能力超过3个月(含3个月,按上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月平均数计算),可用超过基金支撑能力3个月以上的结余基金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报销。目前我县历年滚存结余约1.3亿元,可支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约6个月。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报销范围 当年已参加河池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报销比例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及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关爱保险报销后,余下的医疗费用(不合自费药品及自费项目),按40%的报销比例给予二次报销。 四、计算公式及限额 (一)计算公式:(单次住院或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偿费用一大病保险补偿费用—关爱保险)×40%。总补偿金额大于或等于总费用的90%(29种特殊门诊慢性病80%),二次补偿金额为0。 (二)限额:二次补偿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累计不超过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018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5. 84万元)。 五、办理补偿时间: 2018年11月16日至2019年3月31日,逾期不再给予办理。 六、办理地点 (一)县外就医报销办理地点:县人社局一楼服务大厅7号窗口。 (二)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15日期间已获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的人员由县社会保险事业局统一办理。 (三)2018年11月16日起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执行即时结算。 七、其他事项 (一)标注未脱贫或跟踪期内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人员从2018年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报销待遇。 (二)退出户参保人员从201 8年9月26日即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调整我区扶贫对象脱贫摘帽标准的通知》(桂扶领发[2018] 13号)发文之日起,可按规定享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倾斜政策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报销待遇。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报销比例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适时调整。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1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